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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日期: 2014-7-25] 发布:日照房产网 浏览:386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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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,昆山法院审理了一起儿童在小区溺亡引发的民事纠纷,物业公司承担了15%的赔偿责任。
去年夏天的一个下午,11岁的小明(化名)放学回家后,同几个小伙伴一同在小区西北面的河边打羽毛球,其中一名小伙伴发现河边防护栏边上有个捞鱼网,小明扔下羽毛球拍,拿起捞鱼网翻过一米多高的护栏,不料掉入了水中。其他孩子看到这情形,个个束手无策。由于长时间溺水,小明不幸死亡。
小明的父母认为,小区物业没有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,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。双方各执己见,最终,小明的父母将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一同告到昆山法院。
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,孩子溺水身亡,父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,但是物业公司未在事发地点的河边竖立“水深危险”之类的警示标志,防护栏高度不够,不能有效阻止小孩攀爬,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,最终法院判决小明监护人自行承担损失85%,小区物业公司按15%的比例赔偿受害人9万元。开发商虽然在这起事故中没有过错,不承担赔偿责任,但出于人道主义自愿补偿受害人3万元。 作者:张帅 王黎 文章来源:苏州日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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